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2014-08-01 10:55:44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海萍
 

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发布国家标准18项,立项国家标准19项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初步形成

  已经正式发布国标18项、完成申报立项国标19项,这些标准分为信用基础类、信用信息类、信用服务类、信用管理类4种不同类别,初步形成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

  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的最新统计显示,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下简称《纲要》)中“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的目标已初见成效,一批国家基础、通用、急需的社会信用标准先后发布实施,为完成《纲要》提出的“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要求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据悉,我国早在2005年就成立了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负责社会信用领域的相关标准起草制定工作。工作组成立之后,依照科学性、全面性和适用性原则,开始了社会信用标准制定工作,目前正积极组建“全国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对于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的征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管理分院院长刘碧松表示,我国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的构建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纲要》提出的“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的要求确立的。体系框架包括了信用基础类标准、信用管理类标准、信用信息类标准(包含信息征集、共享和应用)、信用服务类标准4方面的内容。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质量管理分院江洲博士就这4类标准向记者进行了解读。

  信用基础类标准是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基础,规定了信用标准研制过程中的体系框架、基本术语、主体标识、信用标准化指南等基础性标准,属于标准体系的基础层,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基础类信用国标3项:《信用 基本术语》《信用标准化工作指南》和《信用主体标识规范》。

  信用信息类标准主要对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进行了规范,是信用标准体系的核心。信用信息类标准可分为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通用标准是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普适性标准,专用标准是针对不同领域或行业所制定的专属标准,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构成了标准体系的通用层和专用层。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实施信用信息类国标12项,包括《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企业信用等级表示方法》《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规范基本信息报告、普通调查报告、深度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格式规范基本信息报告》等;已经申报立项的信用信息类国标14项,包括《企业质量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电子商务信用 B2B卖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

  信用管理类标准用于通过自律或他律的方式,对组织和个人的信用行为进行规范,包括信用主体(指组织及个人)内部信用管理标准和社会(含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信用监督管理标准等部分。目前我国已经批准发布的信用管理类国标1项,即《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申报立项的国标4项,包括《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及实施 实验室要求》等。

  信用服务类标准主要用于规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或其他信用服务部门的信用服务行为。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将有效促进主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已经发布的信用服务类国标2项,即《信用中介组织评价服务规范 信用评级机构》和《合格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申报立项的有《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服务规范》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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