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便捷 更规范—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孙会川就机动车安检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2014-05-19 11:00:39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王海萍
 

更便捷 更规范

—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孙会川就机动车安检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514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机动车安检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出台。作为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部门之一,质检部门在此次改革中有哪些新动作?会带来哪些新变化?日前,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孙会川就机动车安检制度改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应该说,目前公众对于车检工作的批评比较多,比如排队时间过长、工作人员乱收费、甚至只收费不检车等等。您怎么看这些批评?

  答:机动车检验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也很高。广大车主们对于车检工作的批评意见多,一方面是因为人民群众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需求在不断提高,而我们的服务没有完全跟上,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安检机构违规违法操作,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我们把大家的批评总结成“三不”——不方便、不严格、不规范。我们和公安部联合推进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向“三不”开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机动车安检工作,把好事做好,让人民群众真正受益。

  问:我注意到,这次改革有一项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取消按照汽车保有量和安检机构分布状况来审批新建机动车安检机构的规定,转由投资主体按照市场需求来确定。我可不可以理解成,以后安检机构想建多少就建多少?

  答:过去质监部门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许可审批模式,也就是说建多少、建在哪儿,是有一个先期规划。按照新一届政府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凡是市场调节能够实现的一律交给市场。因此,这次改革就把原有的先期规划取消了,转由投资主体按照市场需求来确定建多少、建在哪儿。

  需要强调的是,取消先期规划,并不代表降低门槛。相反,质监部门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安检机构的许可和监管上。一方面要严格资格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查通过;另一方面我们要对取得资格许可证书的安检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对获证后不能持续保持检验能力的安检机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检验资格。

  问:这次改革中提出要明确检验主体责任,建立车检质量监督追溯制,这是不是对安检机构和监管部门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答:的确是这样。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安检机构要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质监部门要对安检机构实施法定监管。针对目前有些安检机构存在的不严格、不规范、走过场等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建立可追溯的责任体系;另一方面各地质监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坚持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措施相结合,大力推行分类监管和社会监督。在分类监管方面,各省要根据本地安检机构检验条件、管理水平、技术能力、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履行主体责任的实现程度,稳步推进分类监管,积极探索激励惩戒机制。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引导安检机构开展公开承诺活动,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问:我注意到,这次改革强调民生导向,提出要提高车检工作为民便民服务的工作水平。您觉得,“为民便民”4个字是如何体现的?

  答:车检工作只有做到工作质量准确可靠、工作效率运转快捷、工作作风态度热情,才能真正做到为民便民。我们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对安检机构的监管工作中,要做到“寓监管于服务中,在服务中体现监管”,着力强化安检机构基础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检验能力和服务水平。而对于安检机构来说,要增加为民便民服务的措施,比如开展预约检验;要增加为民便服务的条件,从服务标志、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入手,让车检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问:这次改革,质检总局要和公安部联合建立3项制度,这种跨部门的合作会给机动车检验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

  答: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监督检查制度这3项制度是我们在总结两部门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通过齐抓共管,发挥合力,将起到11大于2的作用,同时,对于理顺部门关系、实现高效协调运转、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我们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如果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这样一来,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管衔接都能更顺畅,也能更好地发挥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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