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修订实施钢片及钢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
5月5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三字第10330002420号令,修正“钢片及钢卷商品检验作业规定”第十三点,并自即日生效。修正条款如下:
型式认可逐批检验的检验程序如下:可依据商品先行放行办法办理先行放行,申请报验时可同时申请切结放行,本局或其所属分局免派员赴码头查验,惟必要时可于船舶卸货时赴码头查验后,再同意先予放行。
本局或其所属分局依所属辖区派员执行查核、取样、封存,报验义务人需提供取样工具,并依本局或其所属分局人员所取样之一件钢卷或钢片上的指定取样位置,裁剪下列尺寸与数量供检验:
热浸镀锌钢片及钢卷:75×150mm,4片;100×100mm,3片。
烤漆热浸镀锌钢片及钢卷:75×150mm,4片;100×100mm,6片。
检验期限为样品取样后7个工作天。
检验项目:热浸镀锌钢片及钢卷,镀层附着性、制品厚度。但必要时可检验其余公告检验项目。
烤漆热浸镀锌钢片及钢卷:弯曲试验、铅笔硬度、方格试验、制品厚度。但必要时可检验其余公告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