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下质监体制调整不能“一分了之”
质检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社部《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出台,为解决困惑质监系统两年多的一些疑难问题提供了行动指南。
国办发(2011)48号文下发后,围绕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有着各种各样的议论和设想,调整目标是确定的,但操作思路、实现途径和方式方法并未厘清。两年多来,一些省份各自进行了探索,但尚未形成得到普遍认可的模式,这固然是因各地情况不同所致,也与缺乏清晰可见的路线图有关。涉及全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不是个小事情,牵一发而动全身,动作之前最好先理清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要实现何种设想、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变动产生的损失以及如何让新体制运转良好。五部委《指导意见》的发布,让以上问题的答案开始变得清晰起来。
令人印象深刻的是,五部委《指导意见》中提出要“保证质监系统技术机构体系相对完整,保证质量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干部职工队伍基本稳定”。此次调整工作任务很重,要求很高。要做到“三个保证”,就绝不能因为要实行分级管理体制而“一分了之”,必须坚决防止“三分”——分家、分心、分光。
切忌有“分家”之心。管理体制调整了,不等于是分家了,全国质监人永远是一家,永远是大质检体系和大质量工作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为划归地方就有了“你我之分”。比如《指导意见》要求,“12365”投诉举报处置系统体制不变,还要加强完善,执法信息化系统依然是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代码、条码工作还要继续加强。
切忌有“分心”之为。管理体制变化了,质监人的心不能分,“人民质检,质检为民”的核心价值体系什么时候都需要全系统坚持,“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12字方针什么时候都不能丢,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消费权益的责任不能卸,监管和服务能力不能弱,改革创新转变职能的步伐不能缓。
切忌有“分光”之举。管理体制更新了,质监的力量和资源不能分光,要防止层层再搞“小而全”,级级都搞“自留地”,为避免出现新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必须巩固质监技术机构整合的既有成果,同时要继续推进新的整合,着眼于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合理布局,完善体系。
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质量工作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深入推动改革的需要,其必要性、重要性、紧迫性已经不再需要讨论和强调,重要的是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按照五部委《指导意见》的要求在今年内完成相关调整工作,并做到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监管不软。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在尘埃落定之后,质检事业保持稳定、连续地发展,质检工作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继续在提质增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重要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