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法律界人士热议“知假买假新政”
日前,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卫生法学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等单位共同主办,清华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知假买假”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专家学者和打假知名人士就2013年12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展开讨论。
被称为“知假买假新政”的该条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规定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长期争论的“知假买假”是否应当获得司法支持作出了明确的回应。即:“知假买假”,索赔有理。
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了该司法解释关于“知假买假”的规定,一致认为,该解释为争论了20多年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否应当得到司法支持,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有利于各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统一对“知假买假”的态度和处理方式,有利于步调一致地全面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与会学者也指出,此次单就食品药品这一特定领域支持“知假卖假”,而且没有明确支持“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司法解释的谨慎之处,也是“知假买假”的有关规定可以继续发展的地方。
会上,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回顾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定和发展的历程,认为该司法解释弥补了修改消法的遗缺,吹响了涤荡假药假食品的号角,其社会成效不可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