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商家应与消费者建立良性互动契约关系

2014-03-12 10:41:20 文章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人: 王海萍
 

法学专家:商家应与消费者建立良性互动契约关系

 

法学专家为高法就餐饮业“霸王条款”表态叫好并呼吁

商家应与消费者建立良性互动契约关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餐饮行业中“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明确表态,认为它们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表态,某知名网站在其推出的相关栏目中立即进行了反驳,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不是“霸王条款”。

  针对该网站的观点,中国消法研究会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了专门讨论,与会专家为最高人民法院棒打“霸王条款”叫好,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废止。他们呼吁商家应与消费者建立良性互动的契约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体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重、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追求公平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兼顾、更加注重契约正义的现代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孙颖说,“禁止自带酒水”之所以被定为霸王条款,是因为餐饮业多年来这一不良的行业惯例,造成积重难返、恶性循环,许多饭店不靠饭菜挣钱,而是靠卖高价酒、饮料甚至假酒、纯化学勾兑饮料等从消费者身上赚不义之财。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恰恰是正本清源,让餐饮业的经营回归本位,做好自己的本分,经营好自己的主业。

  中国政法职业学院教师赵威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协商的结果,双方既要遵守私法自治原则,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如果在合同协商过程中,合同一方率先告知对方“我禁止你从事某某行为”,这当然是“霸王条款”。同样的,从事饭菜买卖的店家率先告诉消费者“禁止自带酒水”,也属于“霸王条款”。

  刘俊海表示,“霸王条款”是广大消费者多年来对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深恶痛绝的形象化表述。商家的格式条款是否“霸王”,并不在于某商家是否居于本行业的“霸王”垄断地位,而在于商家在单方拟定格式条款时是否有“霸王”做派。“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当饥肠辘辘的消费者面对众多餐馆“消毒餐具收费一元”、“最低消费500元”等近乎众口一词的行规堂约时,往往违心地被迫接受,很难有其他更好、更现实的选择。此非“霸王”,何为“霸王”?

  孙颖认为,“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长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国际上公认的惯例是:如果酒店提供高档优质的餐饮服务,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适当收取服务费,毕竟优质的餐饮服务、宽敞的包间、舒适的环境带来愉悦的就餐享受。但从来没听说过可以允许商家给消费者直接“设定最低消费”,它助长了不良风气,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赵威还补充道,事实上,“禁止自带酒水”属于合同法领域的格式条款。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不再是平等的关系,这种不平等使格式条款在实质上已经背离了契约正义的要求,在契约自由之外,对契约正义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在合同法领域,契约正义,又称为合同正义,被视为合同自由的补充和发展。它不仅包括缔约双方相互给付的对等性,还应当包括利益分享及风险负担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滥用其经济实力或权利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合同正义要求在整个社会塑造契约神圣的观念,契约神圣是法律神圣的延伸和折射。现实中,由于某类主体具有的优势地位,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因此,如何在契约自由体制下,规避“禁止自带酒水”等不合理的交易条款,维护契约正义,使经济上的强者不能假契约自由之名,压榨弱者,是现代法律所应担负的任务。

  刘俊海强调指出,实践证明,徒有自由外观而缺乏正义元素的“霸王条款”即使获得严守,也只会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使商家获得不当利益,最终阻碍商家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诱发全行业的诚信危机。

  刘俊海希望广大商家在消费者权利意识全面觉醒的时代,与时俱进,学会换位思考,牢固树立“一心(对消费者的感恩之心)、二维(营利合理化思维与社会责任思维)、三品(产品、企品与人品的三品合一)、四商(智商、情商、法商与德商的四位一体)”的新理念,把精力放在提供和创新质优价廉的产品和服务上,摒除追求一夜暴利的陈规陋习,早日把凭借不公平格式条款牟取不当利益的潜规则扫进历史的垃圾堆。唯有如此,才能建立与维持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良性互动的和谐契约关系,真正实现消费者与商家的多赢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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