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法制化水平 为建设质量强国发挥基础保障作用——纪念《认证认可条例》颁布施行十周年

2013-11-01 10:51:52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符祝灵
 

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法制化水平 为建设质量强国发挥基础保障作用

——纪念《认证认可条例》颁布施行十周年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 孙大伟

  20039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同年111日起施行。《认证认可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各项基本制度,标志着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成为中国特色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星转斗移,春华秋实。《认证认可条例》施行至今已整整10年。10年来,在《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力保障和推动下,我国认证认可事业蓬勃发展。认证认可这一“舶来品”,沐浴着中国改革开放春风,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片沃土,迅速开花结果,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10年跋涉,足履历历;10年耕耘,硕果累累。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10年来,我国认证认可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全面推进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为推动我国质量事业进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日益显著的作用。随着我国质量立法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逐步完善,认证认可领域的法制建设逐渐驶入“快车道”。2001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成立,履行国务院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掀开了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的崭新篇章。在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构建中国特色质检法律法规体系的总体布局,制定一部全面覆盖认证认可领域、适应认证认可新型管理体制和发展需要的单行行政法规,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2002年,国务院法制办会同质检总局、认监委在原《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启动了《认证认可条例》的立法工作,并纳入当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经过多轮研究协商、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认证认可条例》在各方瞩目下顺利颁布施行,成为我国加入WTO后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为各类认证认可制度的设定和实施,提供了坚实的上位法依据。10年来,以《条例》为核心,构建了与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18部法律、17部行政法规相协调,以16件部门规章、32件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中国特色认证认可法规体系,认证认可工作各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适应了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规范发展的需要,推动了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全面与国际接轨,大大提升了我国认证认可法制化水平,不仅为我国认证认可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而且对国际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转3)

  《认证认可条例》确立了我国开展认证认可工作的基本原则、方针和行为规范,建立了各项认证认可工作制度。依据《条例》,各项认证认可制度迅速健全并广泛应用,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需求。截至20139月底,我国共颁发各类认证证书116.6万余张,获证组织44.2万余家,认可各类合格评定机构6192家,颁发证书和获证组织数量连续10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国际影响日益增强的认证认可大国。

  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各级认证认可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规范了认证认可活动,认证认可的有效性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认证认可条例》施行的10年,为认证认可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基,更推上了登高望远的起点。党的十八大开创了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时代。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实现质量强国梦,质量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认证认可工作面临大有作为的有利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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