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住“吞人”设备的喉咙——写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通过之际

2013-07-02 14:54:38 文章来源: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人: 郭飞伶
 

扼住“吞人”设备的喉咙

——写在特种设备安全法通过之际

 

  “只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管理,像本月上海某超市平板车从扶梯上失控下滑,冲撞老人致死这样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客货梯严格区分,平板车不应该出现在购物和客运区域内。”

  北京国瑞购物中心副总经理王京晶这两天特别关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三审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得知法律629日获表决通过,王京晶说,从超市管理人员和普通百姓的角度来看,这部法律的出台“正逢其时”。

  特种设备通常在高压、高温、高空、高速状态下运行,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大到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小到蹦极用的绳索,都在此列。

  “这几年北京不断有新的地铁线路开通,站内电梯、扶梯、锅炉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再加上客流量大,安全形势复杂。我们特别欢迎有这样一部对特种设备生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有具体、细化规定的法律,以免一旦出现事故,相互推诿责任。”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运行工程总管李宇轩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共七章101条,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对特种设备的质量负责;在经营环节,销售和出租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出租人负有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义务;在事故多发的使用环节,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负责,并负有对特种设备的报废义务,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模式。这是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以前事故发生后,有的责任不明确,只好由政府对事故损害‘买单’。本法就是要通过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树立安全意识,切实承担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说。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2012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以电梯为例,全国电梯数量由2002年的35万台激增至2012年的245万台。目前,我国电梯的生产、安装和保有量均居全球第一。

  数量猛增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仍以电梯为例,近年来我国电梯事故率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由于保有量激增,一些在用电梯老化严重,维护保养不及时不规范,电梯非正常停运、“困人”甚至“吞人”情况时有发生。

  “立法就是要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刘左军向记者介绍了与很多百姓密切相关的,涉及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的第38条。

  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置措施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法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律鼓励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这有助于提高善后赔偿能力。”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副司长许新建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处长曾萍对本部法律3次审议中为切实增强法律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的努力感触很深。

  “从一审稿的65条到二审稿的72条,再到现在的101条,条款数增加了约1/3。这一过程中补充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比较成熟的内容,认真采纳了3次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包括表决通过前评估中专家们提出的建议。”曾萍说。

  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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