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
特设安全总体状况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6月2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三审稿,根据常委会委员审议意见,增加了强化特种设备安全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的内容。
草案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草案还规定,根据草案,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性质和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天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还提出,公众乘坐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这部法律草案分别于2012年8月和2013年4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