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低碳发展 应对贸易壁垒
由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认监委共同制定的《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实施一个月。根据这一办法,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以规范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引导低碳生产和消费,促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这一制度的建立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了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办法》,我们特别对其予以解读。
建立统一制度意义深远
颁布和实施《办法》的意义包括3个:
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需要全社会公众和企业的共同参与。通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全面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和责任,有效带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格局,有利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实现我国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有利于应对国际“碳关税”贸易壁垒,维护国家利益。通过制定《办法》,建立国家统一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对于规范和监管国内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和透明,积极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贸易壁垒,维护我国国家利益,有着积极意义。
有利于贯彻国务院决定、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和质量发展纲要。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规定了“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理念,推动形成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也明确提出了“建立健全低碳产品标识、能效标识,再生产品标识与低碳认证、节能产品认证等制度”。
内容严谨符合实际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是:总则、机构与人员资质、认证的实施、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监督管理和附则,共40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建立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低碳产品定义、低碳产品认证定义、低碳产品认证制度、鼓励政策及保密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资质”。明确了认证机构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规定、实验室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规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认可、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认证检查人员规定等。
第三章“认证的实施”。明确了认证实施、认证规则、制定认证技术规范的辅助机制、认证模式、认证委托、实验室检测、现场核查、认证结论、跟踪检查、信息公布、禁止行为和风险防范的规定。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明确了认证证书、标志制定发布主体、认证证书内容、认证证书有效期规定、认证证书的变更、注销、暂停和撤销、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认证标志标注要求、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认证机构监督义务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认可监管、认证核查人员监管、申诉、举报、处罚条款。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收费规定、解释权、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