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界定该考虑多方因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有22大类157种类别,强制性产品的涉及类别多,有电线电缆、低压电器、机动车等;涉及行业领域多,有电子电器、化学技术、农业机械、消防安全等;涉及知识范围广,有电器、机械、无线技术、医疗等。对产品认证范围的判断和界定具有一定的难度。
确定判断依据。2002年,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开始实施时,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确立了第一批实施认证的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过程中,经过不断调整、完善,形成了最新版本《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界定表中“对产品种类的描述”是对在认证范围内产品类别初步判断,只有在该种类中的产品才可能为认证范围内产品;界定表中“对使用产品的描述和列举”明确了具体的产品类型,但值得注意的是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认证产品适用范围,在如何界定方面给予了细化,是目前最明确、最权威的界定指南。实施规则的应用,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发布列入目录内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的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编制,参照国际指南(ISO/IEC指南28)的要求,一般包括规则覆盖的产品范围、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认证模式以及对应的产品范围和标准等。现在共有78个有效的认证实施规则,结合实施规则,对认证范围的界定有很好的帮助。适用认证产品的标准的应用,强制性认证产品中涉及的产品标准较多,直接适用的产品标准达250余份,间接引用的标准更广。根据标准类型,引用标准分为三种类型:国家标准(简称GB)、国家推荐性标准(简称GB/T)、行业标准(如机械行业标准JB、通信行业标准YD/T、安防行业标准GA/T等)。各种标准对适用的产品范围有具体的描述,部分标准对适用的产品有详细的标准规格清单。如机动车轮胎产品,并非所有规格的轮胎都需要认证,根据标准规格清单,235/60R18规格的轮胎不在认证范围内,标准对认证范围的界定提供较强的技术支持。在对于进口的产品判断适用的标准上,还应结合该产品在制造国家/地区适用的标准,并比较该标准与相应强制性产品标准的关联程度,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简称IDT)和修改采用(MOD)。
确定产品性能、结构及规格参数。特别是电气电子产品(除电信终端、电焊机),适用范围仅限于带有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36伏(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供电电源的产品。间接连接指的是仅限额定工作时带有与供电网络相连的电源适配器,如果间接连接方式为某一设备供电,额定电压大于36伏(直流或交流有效值)也不在认证范围之内。如对于电路保护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额定电流大于6.3安培的不在范围之内。故电子产品的性能参数对其范围的判断至关重要。产品结构及规格参数也是作为认证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根据强制性产品检测报告,对于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有相对固定的结构和零部件。如专为汽车及摩托车、火车、船舶、飞机设计、制造和使用的、具有专门设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再如汽车零部件中的内饰件产品,小于基本样品尺寸(356mm×100mm)的产品,如:密封条、装饰条、音响喇叭罩盖、车内灯以及地板、座椅护面、门内护板、前围/侧围/后围护板、车顶棚上的小内饰件等不需要进行认证。
确定产品功能用途。不同的产品具有相应的特定使用用途,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前有22大类也是根据产品的用途领域进行分类的,故确定产品本身的涉及用途很关键。如对于移动通信终端设备,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无线电信终端设备仅包括GSM、CDMA和TDMA终端设备。在市场上只有GPS导航的产品,根据产品涉及使用用途领域,不在认证范围之内。在实际界定工作中,应能确定产品本身设计时的功能,产品的功能往往和产品的适用标准息息相关。
进口产品中编码检验检疫监管条件“L”的说明。据统计,2013年在进口监管条件含“L”HS编码产品共计354个,监管条件不含“L”属强制性产品范畴产品HS编码共计148个,且每个HS编码可对应多个具体产品,形成强制性产品的入境验证纷繁复杂局面。含“L”HS编码产品为提示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入境验证,提供的证明可以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能证明为目录外产品的技术资料等其他文件。现在入境验证的认证范围的判断依靠人工进行,验证范围的界定是一个综合各方面技术性的工作,给验证机构带来一定的压力;且对入境产品不同贸易用途需要的证明文件不同,对收货人的相关熟悉程度也有一定的考验。这就要求验证机构除了加强自身验证能力提高之外,还应广泛宣传入境验证法规,这对减少收货人进口通关时间、通关成本有直接的影响。
现在,随着国家认监委对产品认证制度的逐步健全、认证机构在认证工作中的实践和完善,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范围的界定较之以前更加明确。在实践中,我们应熟练掌握界定表的适用范围,正确运用产品实施规则和产品标准,确定产品性能、结构及规格参数和功能用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一般能解决认证范围的界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