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与国际接轨
“新《条例》实现了与国际接轨,将在完善法规、标准和行政监管体系,提高技术支撑和实验检测能力,提高汽车行业诚信自律水平方面发挥重要作用。”11月20日,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视频会上,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表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还存在很多不足。而新《条例》在弥补我国召回法律空白的同时,还将逐步改善目前我国在此方面存在的六大不足现状。
一是解决法律层级不高问题。现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仅仅是部门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低,威慑力远远不够,严重影响了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如过去国外生产在我国销售的汽车,在其他国家地区已经召回,但我们却因相关制度只是一个部门规定,无法与别的国家一样从法律角度来确定、要求召回。而随着《条例》在明年1月1日的正式实施,这种情况将得到根本改善。
二是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将得到真正确立。过去,相当数量的企业还存在侥幸心理,发现缺陷产品后,不是主动开展召回活动,消除安全隐患,而是刻意隐瞒缺陷、消极对待召回。《条例》对此加大了处罚力度,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具有上述行为的生产者,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不仅对生产者形成了威慑力量,而且也促使其承担起质量主体责任。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持体系。目前,只有质检总局层面初步建立起了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支持机构;在省级或省级以下质检部门,这项工作还刚刚开展起来,普遍存在着机构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问题。除个别地方外,大部分都还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经费预算和技术支持机构,严重制约了这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深入开展。《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这也意味着势必要加大地方召回机构力量的投入。
四是人员、技术力量薄弱问题得到逐步解决。以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为例,该局具体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管理工作的人员有140多人,并拥有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相比我国目前情况,国家质检总局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行政编制只有2人,从事技术支持的事业编制仅有10余人,且没有独立的产品安全实验室,这与我国当前作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销售市场的地位极不相称。随着《条例》的即将实施,这种局面也将逐步得到改观。如为配合缺陷调查和工程技术分析工作,目前质检总局正在筹建国家汽车产品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室。
五是密切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目前,汽车召回工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车辆事故信息、故障信息和产品伤害信息等大量有效信息没有得到整合,严重制约了汽车缺陷信息收集和缺陷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新《条例》要求建立产品质监、商务、海关、公安、交通、工商管理等多部门有关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对此将是一个促进。
六是环境的改善。随着《条例》的实施,各地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消费者维权意识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正面对待召回、积极配合召回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将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