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体系认证切勿因“小”失“大”

2012-10-17 14:30:01 文章来源: 中国质监网   发布人: 郭飞伶

  特别提示:体系认证切勿因“小”失“大”

 

  目前,个别认证机构以不签合同、降低费用等手段招揽客户,向企业发放无效证书的行为猖獗,其危害不容小觑。

  在质量风险排查中,某出口企业经一机构于201011月认证获得了ISO9001-2008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311月。今年9月,该公司参加一援外项目工程材料招标,按要求提供了体系认证证书在内的相关资质材料。材料提交两日后,该证书在认监委证书查询系统中根本查不到。企业随即向招标方说明情况,从投标资料中拿回了证书,避免了诚信危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警惕非法认证危害:一是一定要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并通过认监委网站查询认证机构是否有资质开展此项认证活动;二是在获得认证证书后,以及在工程招投标、供应商评定等关键环节之前,及时上网查询证书信息是否已经认监委备案、证书是否有效,维护良好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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