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关于明确规定欧盟的可再生氢气由什么构成的详细规则,并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指令》下要求的两项授权法案。这些法案属于欧盟广泛的氢气监管框架的一部分,包括能源基础设施投资和国家援助规则,以及工业和运输部门的可再生氢气的立法目标。它们将确保所有非生物来源的可再生燃料(也称为“RFNBOs”)是由可再生电力生产的。这两项法案彼此相互关联,而且对于燃料被算进欧盟成员国可再生能源目标尤为必需。根据REPowerEU计划,欧盟的目标是达到分别生产和进口1000万吨的可再生氢气,因此该法案为投资者提供了监管确定性。
第一个授权法案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条件下氢气、氢基燃料或其他能源载体可被视为RFNBO。该法案阐明了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中规定的氢气“额外性”原则。生产氢气的电解器将必须与新的可再生电力生产相连接。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可再生氢气的生产能够刺激电网中可获得的可再生能源的总量增长到超出现有量。通过这种方式,氢气生产将为脱碳化和电气化补充努力给予支持,同时避免对发电施加压力。 虽然氢气生产的初始电力需求可以忽略不计,但在2030年之前,电力需求将会随着大规模电解器的大量引入而增加。欧盟委员会预估,大约需要500 TWh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以实现2030年REPowerEU中生产1000万吨RFNBOs的目标,这个1000万吨目标相当于欧盟电力消费量的14%。这一雄心壮志在欧盟委员会将2030年可再生能源的目标提高到45%的提案中有所体现。
该授权法案规定了不同方式来供生产商证明氢气生产用的可再生电力符合“额外性”规则。法案还引入了标准,旨在确保可再生氢气只在有足够的可再生能源的时间和地域下生产(称为时间和地理上的相关性)。
考虑到现有的投资承诺,并使该行业能够适应新框架,这些规则将逐步实施并愈加严格。在2028年1月1日之前开始运营的氢项目将有一个“额外性”过渡期要求,以使其电解器可扩大规模并进入市场;而在2030年1月1日之前,氢气生产商需将其月度氢气产量与规定的可再生能源量相匹配。当然,各成员国也可在2027年7月1日起引入更严格的规则。 对可再生氢气生产的要求将适用于希望向欧盟出口可再生氢气以计入欧盟可再生能源目标的欧盟国内生产商和第三国生产商。依靠自愿计划的认证计划将确保生产商们,无论是来自欧盟还是第三国的生产商,都能以简单易行的方式证明其符合欧盟框架,并在单一市场内进行可再生氢气贸易。
第二项授权法案为计算RFNBO的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一种方法。该方法考虑到了燃料整个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上游排放、与从电网取电、加工相关的排放,以及与将这些燃料运输到终端消费者手中的相关排放。该方法还明确了在化石燃料生产设施中共同生产可再生氢或其衍生物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计算其温室气体排放。 该法案在通过后将被转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给予其两个月时间来审查,并接受或拒绝这些提案。应他们的要求,审查期可以再延长两个月。欧洲议会或理事会不可能修订这些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