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东盟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
东南亚国家联盟先后与中国、韩国、日本等六个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先后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建立了围绕东盟的“10+1”“10+3”“10+8”机制。此外,东盟分别与联合国、欧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南方共同市场等积极发展合作关系。
海口海关发布数据显示:2024年前8个月,海南对东盟进出口391.6亿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79.1%,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21.2%。其中,进口135.7亿元,增长3.8%;出口255.9亿元,增长191.4%。
2024年前8个月,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为海南对东盟进出口前三大贸易伙伴,分别进出口87.5亿元、67.1亿元、63.2亿元,分别增长20.1%、150.4%、33%。同期,对新加坡、泰国、菲律宾、文莱、柬埔寨、老挝等国进出口也实现快速增长,东盟持续稳居海南第一大贸易伙伴。随着海南对东盟进出口量的快速增长,现搜集整理出口东盟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为水产品出口企业提供措施指导。
一、泰国
(一)监管机构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渔业局(DOF)、国家农业商品和食品标准局(ACFS)、公共卫生部下设的食品药品局(TFDA)、商务部,以及财务部下设的泰国海关。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泰国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渔业法》《进出口商品法》等。泰国水产品等农食产品禁限用物质标准一般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发布(详见参考资料)
(三)合格评定程序
1.食品进口许可证。根据《食品法》,泰国食品分为特殊控制食品、质量标准控制食品、标签控制食品和一般食品四类。一般来说水产品归属于一般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必须获得食品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办理食品进口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申请表、进口设施或储存设施照片、保证书等8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
2.标签要求。泰国进口水产品标签须遵循第410号BE2569(2019)卫生部通知,使用泰语进行标识,涵盖食品名称、食品注册号、致敏原、保质期等13项信息。
(四)进口程序
泰国进口水产品在到达进境口岸前,进口商或代理方需在泰国电子海关系统提交相应的入境文件供泰国海关检查。进口清关所需材料包括进口申报表、发票、提单、进口许可证、GMP制造标准符合性证书等13项内容,详见参考资料。在执行检验检疫程序时,一般是由泰国海关、食品药品局、畜牧发展部、渔业部等相关部门一同进行农食产品检验检疫。
(一)监管机构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新加坡食品局(SFA)、动物和兽医服务局(AVS)、贸易与工业部(MTI)。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新加坡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包括《食品条例》《食品销售法》《环境公共卫生法》《饲料原料法》和《渔业法》等。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新加坡对进口水产品应当按照《健康肉类和鱼类法》和《健康肉类和鱼类(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主要包括理化检验和微生物检验。新加坡将冷冻牡蛎归类为高风险食品,所有进口到新加坡的冷冻牡蛎都要根据进口监测计划接受检查和抽样。
2.标签认证制度。《食品条例》要求所有预包装的食品须贴附标签,包含产品的名称或描述、成分表、引起过敏成分的声明、净含量、标签的尺寸、原产地等信息。有关新加坡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请参阅食品局的食品标签及广告指南。
3.包装和集装箱的规定。国家环境局与新加坡制造联合会2021年3月24日正式启动包装伙伴计划(PPP),支持企业在强制性包装下采用可持续包装废物管理做法。《食品条例》中禁止销售、托运或任何其他可能含有有毒物质(铅、锑、砷、镉)的器具。
(四)进口程序
只有通过食品局注册程序才能向新加坡进口食品。出口新加坡水产品须提前从新加坡食品局获得进口许可证;水产品进口清关,除提运单(B/L)或空运单(AWB)、发票、装箱单(P/L)外,必要时还需提供原产地证、卫生证等文件;进口商在清关后,应立即联系授权检验员,按照《肉类和海产品法》和《肉类和海产品(进口/出口/转运)条例》对进口海产品进行检验;需申请获得食品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销售,具体进口程序详见参考资料。
三、印度尼西亚
(一)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印度尼西亚商业部、海洋和渔业部、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BKIPM)、国家标准局(BSN)、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BPOM)和卫生部。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渔业法》《食品法》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水产品制定了食品添加剂、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限量标准。水产检疫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局还制定了包括冷冻产品、干货、新鲜和冷藏产品、活鱼和养殖水产品等在内的多项印尼
国家标准(SNI)。此外,印度尼西亚标签相关法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农药残留相关法规为《农业部长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号》。《添加剂限量》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东南亚国家联盟先后与中国、韩国、日本等六个国家建立了自由贸易区,中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国先后加入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建立了围绕东盟的“10+1”“10+3”“10+8”机制。此外,东盟分别与联合国、欧盟、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南方共同市场等积极发展合作关系。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2.食品接触材料规定。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标有标志,表明使用的是适用于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必须标明回收代码和所使用的塑料类型。
3.检验检疫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按照《海洋和渔业部长条例第46号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流程包括通知、文件检查、签发运输批准书、随机抽样检查、实验室测试和签发安全确认书等。
若进口时没有进行抽样检验,则需接受进境后检查。进口商必须保留进口批准书和进口申报表(PIB)至少5年,以供进境后检查使用。进口商在使用、销售或转让该类未进行抽样检验的进口产品之前,应声明其符合进口要求,并附上PIB编号,通过商务部授权门户网站INATRADE进行提交。
(四)进口程序
1.进口许可证。印度尼西亚进口水产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进口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符合良好生产规定(GMP)和卫生标准工作程序(SSOP)认证的材料、在出口国海关备案的证明材料、国家渔业部门的推荐信、进口水产品风险分析报告等。
2.清关所需文件包括进口申报表(PIB)、进口关税和完税证明(SSPCP)、发票、装箱单、提单、水产品运输许可证、进口批准书、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卫生证书、放射性物质检验证书、原产地证书、渔获证等15项材料,具体清关材料清单和清关方法详见参考资料。
四、马来西亚
(一)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与食品部(MAFI)、农业部(DOA)、渔业部(DOF)、兽医部(DVS)、卫生部(MOH)、国际贸易与工业部(MITI)和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KDRM)。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1983)》《食品卫生法规(2009)》《食品辐照法规(2011)》《渔业法》《食品法规(1985)》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规定了马来西亚农食产品农药残留限量。虽然该条例没有对水产品规定单独的农药残留限量,但马来西亚规定水产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的标准限量,所有CAC未规定的农药限量均默认为0.01mg/kg。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对水产品中重金属(砷、铅、汞、镉)的最大残留标准如下表:
此外,马来西亚规定用于储存带壳鲜鱼和虾的冰块,金霉素或土霉素的检出量不得超过5mg/kg。
(三)合格评定程序
1.检验检疫要求。马来西亚按照《动物法令(1953)》《动物法(1962)》《动物进口规则(1962)》及联邦动物检疫站的法规要求,由农业与食品部和兽医服务部负责,另外还有马来西亚海关、卫生部、检验检疫服务局参与。
2.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四)进口程序
进口水产品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产品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物理检疫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如果不合格,将不允许进口。
(一)监管机构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渔业和渔业资源局(DA-BFAR)、农业部农业渔业标准局(DA-BAF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PFDA)和菲律宾海关。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菲律宾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农业和渔业现代化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消费者法》《渔业产品进口规则和条例》等。
菲律宾目前已有38项渔业和水产养殖相关国家标准,涉及海参、金枪鱼、扇贝等25种水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罗非鱼、扇贝、牡蛎等7种水产品的良好水产养殖规范,具体标准查询网址详见参考资料。菲律宾农兽药、污染物及毒素残留限量基本等同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另有部分农药残留限量采用东盟或日本MRL标准,具体限量详见参考资料。
(三)合格评定程序
1.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制度。菲律宾农业部第9号行政命令规定,所有出口菲律宾的农食产品,需在出口前取得菲律宾卫生和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SPSIC。菲律宾SPSIC制度取代了之前的兽医检疫许可、植物检疫许可以及水产品检疫许可制度。SPSIC许可证通常自签发之日起60天内有效,但对于某些敏感产品(如大米、玉米及某些渔业产品)的有效期较短。SPSIC申请流程见参考资料。
加工水产品标签要求。根据菲律宾卫生部第30号行政令《预包装食品标签》规定,在菲律宾市场销售的加工水产品标签需要标注含营养信息、使用说明、成分表、致敏原信息等在内的11项内容。
(四)进口程序
进口到菲律宾的水产品应提供进口许可证原件、认可的实验室颁发的国际卫生证书或原产国主管当局的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空运单/提单和发票等材料供菲律宾渔业检疫官员检查。在文本材料检查无误后会对每批进境的水产品按照菲律宾国家标准进行感官、理化、微生物等项目的检验(批批检验),对于查验合格的水产品将颁发卫生和植物检疫证书,具体水产品进口程序详见参考资料 。
六、越南
(一)监管机构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工商部、农业、林业和渔业产品质量控制局、卫生部、科学技术部和越南海关。
(二)技术法规和标准
越南进口水产品安全监管依据的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动物卫生法(第79/2015/QH13号)》《渔业法》《动物和水产动物产品检疫规定(11/2019/TT-BNNPTNT)》《海关法》等。《农林水产进出口指南(04/2015/TT-BNNPTNT)》附录5列出了允许进口越南的水产品目录,对于未列在清单上的水产品,须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口。
越南《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上限规定(第24/2013/TT-BYT号)》对兽药残留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进行了规范。此外,不允许检出法律未规定的兽药残留。越南《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和使用(24/2019/TT-BYT)》规定了可用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限量。《食品重金属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2:2011/BYT)》规定了食品中6种重金属(砷、镉、铅、汞、甲基汞和锡)的MRL,并要求不得检出法规未提及的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国家食品中微真菌毒素污染限度技术法规(QCVN8-1:2012/BYT)》《国家食品微生物污染技术法规(QCVN8-3:2012/BYT)》《关于食品加工辅助剂-溶剂(QCVN18-1:2015/BYT)》等法规分别对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微生物和溶剂残留进行规定。
(三)合格评定程序
1.越南进口水产品应按照法规《关于良好标签(43/2017/ND-CP)》附上标签。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原产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成分量、信息或警告等内容。
2.水产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符合《食品直接接触包装和工具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条例(34/2011/TT-BYT)》中相关规定。此外,对于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容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3.检验检疫规定。根据越南《15/2018/ND-CP号法令》第6章,进口水产品时,出口国的主管机构必须办理出口到越南的国家和生产销售办事处的登记手续。按照《进口动物源商品的食品安全卫生检查(25/2010/TT-BNNPTNT)》要求,水产品在进口时须接受食品安全检查,如满足《15/2018/ND-CP号法令》第13条规定可免予检查。检查方法包括简单检查、常规检查和严格检查。申请食品安全检验且合格后,可发出进口要求合格通知书。
(四)进口程序
越南水产品进口程序遵循财政部第38/2015/TT-BTC号、第39/2018/TT-BTC号通知。海关申报须使用越南海关数据处理系统(VNACCS)在线进行,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申报表、发票、提单、货值申报表和商品证明等。在申报登记获得批准后,VNACCS将授予申报编号,并确定清关所需的检查内容(包括无检查、书面检查和货物检验三个级别)。此外,越南实行进口商品准入制度,定期公布水产品准入企业名单,具体查询网址如见参考资料。
本文所列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料通过国内外政府机构和相关专业网站整理而成,仅供参考,如有动态调整请以相关主管机构官方解释、发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http://www.customs.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http://www.mofcom.gov.cn/
泰国《食品法》http://food.fda.moph.go.th/law/data/act/E_FoodAct2522.pdf
泰国《渔业法》http://www.ratchakitcha.soc.go.th/DATA/PDF/2560/A/067/1.PDF
马来西亚《食品法(1983)》http://sps.gdtbt.org.cn
马来西亚《渔业法》《食品法规(1985)》https://www.dvs.gov.my
菲律宾《食品安全法》https://www.officialgazette.gov.ph
新加坡《渔业法》《饲料原料法》《食品条例》https://www.sfa.gov.sg